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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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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女儿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林* 福建-南平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18 10:21:35 300人阅读

父母给女儿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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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女儿死亡后,夫妻双方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对女儿女婿婚后所购住房应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你女儿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女儿生前和女婿购买的房屋,即你女儿的配偶。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你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她对该住房拥有的50%产权应该按份继承,其婚后所购共同财产——房屋,你可以继承一定的份额

对于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女儿死亡后,夫妻双方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对女儿女婿婚后所购住房应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你女儿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女儿生前和女婿购买的房屋,即你女儿的配偶。也就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你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她对该住房拥有的50%产权应该按份继承,其婚后所购共同财产——房屋,你可以继承一定的份额

您好,针对您的儿子给父母打的欠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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