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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2017-06-14 0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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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2017-06-14 09:1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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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定论。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一种情形的观点较为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第二种情形,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种情形,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种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认继承说”,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可以继承说”,理由同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支持者观点
第三种观点为“有限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2020-09-22 09:33: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