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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走的物品可以公证吗

王** 广西-贺州 公证咨询 2021.04.03 06:28:21 395人阅读

强制搬走的物品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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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1-04-03 06:29: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离第三方物品时可以请求公证处作出强制执行公证,但会很慎重的,甚至可能不予受理。  最高人与司法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了规范。  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在借款合同中普遍适用。还有很多可以适用的领域。最为迫切的领域是租赁合同。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多出租方待出现纠纷后找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行为办理公证。对于此阶段的申请,公证处一般采取谨慎态度。租赁纠纷一般是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引起,甚至有些是承租户长期闲置,不交房租,却将一些物品留置于承租房内,妨碍了产权人行使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产权人欲将留置物品封存另行安置,将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产权人的封存租户物品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关于物品的缺失等问题产生纠纷,所以请公证处现场监督封存过程。而恰恰是公证处的介入,使产权人认为进入出租范围、封存物品行为有了保障。产权人(出租方)自己行使了强制搬迁的行为。这样必然导致承租人将产权人的行为“迁怒”于公证处,因为没有公证处的介入,产权人不会轻易采用强制措施。所以,公证处对此类申请采取谨慎态度。但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租赁双方就办理了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处的指导下,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何种情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承租人放弃抗辩权,公证处才有依据根据合同双方的事前约定处理出现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履约缴纳房租,出租方原则上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是一方面与承租方谈判,谈判不成应该通过诉讼解决。否则,出租方强制搬迁行为极易造成承租方向出租方的诉讼,案由可以为返还原状;赔偿损失等,易导致出租房的不利状态。而,如果租赁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在合同中事先预防、设定。使出租方快速解决纠纷,摆脱不必要的麻烦。并且,租赁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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