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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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故:经常性谩骂算家庭暴力。
1、持续,经常性的体罚。 这个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体现,就是父母会时不时对孩子出气,没有错的时候也会习惯性的体罚孩子,犯错之后更会找到理由加倍的施加暴力,如果出现了这种经常性的体罚,鞭打,那就可以认为是家庭暴力。 2、身体和精神的损害 孩子作为父母的心头肉,在一般性体罚的时候大多都是为了出气,并不会使用一些会在身体上面留下太多伤痕的手段,例如鞭子,棍棒之类的。同样的,一般性体罚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下次的发生,而不会在孩子心里面留下阴影。例如,如果回家晚了就不给吃饭,这种事情一直出现的话,也会给孩子心理造成不小的影响,可以认为是家庭暴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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