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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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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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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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累犯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为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问题.(此时可以视为原判刑罚自始就不存在,原罪根本就没判刑,当然这只是一种主观视为,只是便于理解,所以才有这样的假设)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
而你所说的案情正好符合这一情形,只要你的朋友所犯的罪能够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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