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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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手段多样,至于是否一定要用了暴力,才构成本罪?那么要看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 第一,以妨害公务执行为目的,针对执行职务人员人身而使用的有形的、直接的强制的打击,当属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有之义。 第二,如果行为人所攻击之物并非履职必需之物,如为发泄对执法行为的不满而故意损毁自己的物品、就是砸自己的东西,用拳头击打地面墙面以示愤怒、亦或是将执行职务人员偶然落地的其他物品捡起来损毁,等等,以上行为虽然反映出行为人对公权力的挑衅和轻蔑,但客观上并没有起到妨害公务执行的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第三,按照刑法规定,“暴力”并不包括无形行为,不能理解为是使用了暴力,从而不构成本罪。
一提到“暴力”两字,很多人都会想到殴打、刺戳、打砸、捆绑等血腥的行为,却无法对“暴力”给出确切的定义,即便是《现代汉语词典》,也只是简单地将“暴力”解释为:1.强制的力量;武力。2.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两种解释,都无法让人更好地理解“暴力”。实践中,法律文书上“暴力”两字非常普遍,我们也很少去琢磨两字的具体含义。似乎,对“暴力”的理解已经约定俗成,不存在什么争议。
事实上,争议很大。以妨害公务罪为例,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不少辩护人都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暴力”的意见,但极少有被法官认同的。判决书对该争议的说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01
强词夺理型
表现为:辩护人说不是暴力行为,判决书说这就是暴力行为,不给任何理由。
02
自造定义型
在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03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而是威胁行为时,判决书提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等。”
03
回避问题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属于暴力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予回应。
04
具体描述型
针对辩护人提出不属于暴力的辩护意见,判决书通过描述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且认为这些行为就是暴力行为。
可见,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理解非常宽泛,任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入“暴力”的范畴。我们不了解“暴力”的含义,却经常借用“暴力”来定罪,令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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