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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公示催告

刘** 江西-上饶 票据纠纷咨询 2021.04.02 07:34:26 411人阅读

什么时候开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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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除人民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法规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2021-04-02 07:36:2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除人民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法规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示催告公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为防止当事人的诉累,笔者认为,公示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间在不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前提下,建议延长至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十五日,这样既可以让利害关系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并及时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公示催告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申请人民公告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报权利,否则将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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