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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席** 山西-太原 劳动争议咨询 2021.04.02 07:27:23 369人阅读

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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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保全对落实劳动者应得利益的重要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解释
(二)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做出了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申请保全的,可以由人民自由裁量是否要求提供担保;而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依据解释
(二)第十四条,如果劳动者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用的是“应当”,更加有利于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寻求救济。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之前的财产保全期限方面,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劳动者应当在3个月内的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依据是解释
(二)第十五条这“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前者的执行保全期限短于后者,究其原因,既是为了与上文所述的对劳动者的保全申请条件放松的规定相呼应,防止该规定被恶意滥用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及减小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1-04-02 07:29:23 回复

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保全争议财产是怎么回事
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看着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知识: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异议和财产保全复议有何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主体不一样,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有法律意义的劳动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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