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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车辆折损费和维修费怎么赔

娄** 山东-潍坊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1.04.02 01:04:26 313人阅读

对方全责,车辆折损费和维修费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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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了对方全责,  车被撞修车费由对方负担,如对方拒不支付,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交警定责,直接去,把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全拉进来赔偿就行了。车被损坏不需要赔偿租车费。车辆出事故后,不要移动车辆,应该先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定损人员前来定损,根据定损结果进行赔偿。  
(1)赔偿项目  
1、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  
2、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3、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额度  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财产损失赔偿中的直接损失有哪些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  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曰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2021-04-02 01:05:26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新车的折损费以及误工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误工费和交通费则需要你和肇事人协商沟通,一般如果没有人员受伤时不会产生误工费的,因为车只是代步工具不能够造成你务工,替代交通工具费用该不会赔付的太多。不过如果你准备起诉的话,可以把这些费用一起提出来要求赔偿。修完以后还能看出来,这个属于4S店维修技术问题了,具体要看是哪个部位,有些部位没有达到更换的标准,肯定是修复处理,但是有些地方修复以后确实是能够看出来的。因交通费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费用可以赔偿到什么程度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你的车坏了没办法开,你打车上班和做公交车上班哪个是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你打算起诉一定做好证据的保留,打车票和公车票都要保存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只是造成车辆受损的,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是没有误工费赔偿的,误工费是造成受害人收入减少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汽车在被撞尤其是撞得很严重的情况下,即使侵权方支付维修费用对汽车进行修复,车还是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安全性、整体技术指标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其舒适性、耐用性、驾驶性能等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拿到市场上交易时,车会因出过事故而相应的被降低价值。
但是,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概念上的财产损失是通过计算修补的费用,而车辆减值损失可能有市场交易的单据佐证,也可能只是价格评估鉴定部门的评估结果。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事故碰撞比较严重的情况,经修复仍然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驾驶性能、安全性、整体技术指标等,就应当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损害程度的轻重程度、补救成本付出的高低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及损失额的确定。而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车辆某些非重要、非关键部件的损坏,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法官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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