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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撤销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陈** 河北-邢台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01 22:12:17 428人阅读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撤销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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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限为1年不适用中止,其性质属于不变期间,不会主动干预,别人也无权干涉、中断或者延长,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这里的一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也可以不提出,权利人即丧失该权利,超过该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因为可撤销的婚姻是效力待定的婚姻,而该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目的是对有瑕疵婚姻给予纠正的时间和机会、中断或者延长,即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

2021-04-01 22:14: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撤销婚姻诉讼时效为1年;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成为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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