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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终审抗诉怎么办

张* 陕西-榆林 其他咨询 2021.04.01 21:58:16 457人阅读

省高院终审抗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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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
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4、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
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2021-04-01 22:00: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 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4、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 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 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4、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 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您好,针对您的省高院判决终审,还可上最高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最高法的存在是核定案件性质而不带有审判职能,类似央行。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
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但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可以说基本上不存在上诉最高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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