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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洁具公司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诉讼中争议的标的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金桥洁具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1-04-01 19:05: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