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将认购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性质,将其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区分。认购书作为特殊的担保合同,其成立和法律效力均不因预售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而受影响,特别是认购书中存在的定金条款更不能因预售合同未能签订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认购协议可以在开发商办理完毕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认购书签订时开发商尚未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开发项目和认购房屋尚未确定,否则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将认购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性质,将其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区分。认购书作为特殊的担保合同,其成立和法律效力均不因预售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而受影响,特别是认购书中存在的定金条款更不能因预售合同未能签订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认购协议可以在开发商办理完毕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认购书签订时开发商尚未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开发项目和认购房屋尚未确定,否则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协议私人买卖作为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一定转移。只有经过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房屋的风险转移问题。如果房屋的买受人付款后,拿到房门钥匙,但是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时候。形式上算是交易结束,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风险(如受到自然灾害房屋毁损了)也是买受人自行承担的。也就是即使说产权没有变更登记,名义上产权人是出卖人,但是房屋的风险负担是由买受人承担的。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是不一样的,这个一定要注意。这个风险主要是非人为原因导致,但是如果是第三者侵权所致,那就属于侵权,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买受人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还有一点需要你了解的是,私人协议属于民法,民法属于私法。关于私人协议的生效时间问题,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涉及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干涉,只有经过变更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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