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2、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并且要在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3、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4、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6、盖章: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7、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扩展资料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您好,针对您的失业救济金领取申请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救济金领取申请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反映其就业、失业状态的证明;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金正好领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只有没有领完的,才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即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1.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医疗保险缴纳方式也自动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方式,从停止发放月份起将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自动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请及时关注缴费银行账户的余额,避免出现缴费中断现象。
2.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2)重新就业的;
(
3)应征服兵役的;
(
4)移居境外的;
(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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