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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