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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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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和隐瞒犯罪所得有什么区别,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

卢** 山东-济宁 婚前调查咨询 2021.04.01 03:51:11 314人阅读

洗钱和隐瞒犯罪所得有什么区别,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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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2021-04-01 03:53:11 回复

一、洗钱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一、洗钱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洗钱与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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