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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周** 新疆-阿克苏 强奸辩护咨询 2021.03.31 22:58:38 343人阅读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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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2021-03-31 22:59:38 回复

对于物权法上物内涵.特征及物权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理解,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等。而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等,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调整。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机动车、电视机、桌椅等,属于动产。概括而言,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动产和不动产上所体现的物权,具体讲,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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