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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民事再审

兰** 山西-临汾 办案流程咨询 2021.03.31 21:13:19 479人阅读

如何进行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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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再审程序可以进行民事调解吗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和启动期限问题一样,民诉法对于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民诉法对裁决再审审级的规定,对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也应该予以相同的认定,即再审的审级与做出调解书的审级相同(本院再审),但上级提审的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2、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理范围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法律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的事由也有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再审审理范围也应当存在区别。在内部审理过程中存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分属不同的庭室或合议庭。立案环节主要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再审立案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只有经“审查属实”存在违法事由的调解案件才能够立案再审。但是,由于立案环节不会完全按照普通审理程序的要求,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使其不可能、也无权直接做出确定调解书违法而予以撤销的裁决。在实践中,立案裁定一般只是表述予以立案再审并终止调解书的执行,避免直接对调解书的错误与否做出评判。这就产生了再审审理中应否审理启动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区别于对裁决的再审,裁决是依据审理查证的事实予以适用法律的结果,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错误,再审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审查原审裁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纠正。但调解是在还没有对实体纠纷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案件再审的特殊在于其启动事由可能是脱离于当事人实体纠纷之外的,如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这些事由有决定着调解是否合法有效,因此,调解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有两个部分组成:启动事由和实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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