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另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无效,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另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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