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向包工头还是建筑公司追究责任若该包工头具备相关承包资历,那么在发生事故后,应付责任归属问题时应由其全权负责。反之,如若包工头未能持有对应的承包资质,且此情况已被公司知晓或是本应该了解到的,此时,公司将需同包工头共同承担起连带的赔偿义务。包工头作为实际的施工方,其与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然而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合同之约束力。
专业解答建筑工地受伤农民工工伤应当是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也就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赔偿,如果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时候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费用。
专业解答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去世后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因为农民工跟建筑工地之间建立的大多都是劳务关系,所以,死亡赔偿标准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都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相关。
专业解答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死亡的,应当算工亡,这样其家属可以拿到一笔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年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丧葬费是农民工六个月工资。另外,家属还可以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民工发生工伤死亡,工地没买社保的,工地承担全部赔偿。
专业解答员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再申请工伤认定,判定为工伤。只要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解析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或者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包工头给打了欠条的,没有其他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律师解析 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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