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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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曾办理一起案件:周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后,周某叫来张某、黄某等人,刘某亦叫来数人,双方发生群殴,因周某人多,刘某方面人没有动手,周、黄、张等人遂围着刘某殴打,其间因喝酒及混乱,周持刀将自己人张某以及刘某均砍成重伤。后周某主动赔偿张、刘医疗损失,张、黄主动赔偿刘医疗损失。一审结果:以故意伤害,判处周四年,张、黄三年,张上诉,二审维持周四年,改判张、黄三缓四。该案件中,周、黄、张作为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导致二人重伤(一人系“乌龙伤”),所以按故意伤害定性,因周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从轻判四年;黄、张为从犯且积极赔偿,得判缓刑,其中张虽被自己人误伤,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打群架致人死亡怎么判刑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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