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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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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犯罪的区别

宋** 湖北-咸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30 08:28:43 497人阅读

诈骗罪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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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享到:收藏推荐法律抖学当前诈骗犯罪情况复杂,与社会上各种刑事犯‘罪往往彼此牵连,结合并犯,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罪非法占有财物也可以采取欺骗的方法,但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本文拟就几种常见的与诈骗罪相似的犯罪,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分析,供司法部门参考。(一)诈编雏与罪的界限诈骗罪与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者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一样,从犯罪主体上看,因此,在审理诈骗案件时。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相类似犯罪的界限,对于准确,敲诈勒索等、有效地惩罚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第二,有些犯罪行为如,也可以是私人财物多而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行为表现方式也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当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进行时,实践中有时容易混淆。但是它们在犯罪构成上又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
第三,从犯罪对象来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投机倒把、招摇撞骗,在犯罪手段上有时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如何区分它们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看法不尽一致,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犯罪方法上看

2021-03-30 08:29: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纠纷,有些是民事不诚信行为,有些却又是犯罪行为,那么是什么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相同点是: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法律上最终都是无效合同。两者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主观上都是故意,其目的都是非法取得对方付的“标的物”。 但是两者在细微之处,还是存在区别: 第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包括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产品、债权等,如果没有,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第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正常的市场交易,履行义务一方会为履行义务积极筹备,如果毫无准备,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第三,当获得骗取的资金或者物品之后,是正常的市场运作,还是隐匿、转移,挥霍,如果不是,则涉嫌诈骗的故意明显 应注意,判断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去确定,应该综合全案信息的判断才是准确、客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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