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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先** 四川-自贡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30 06:57:07 3477人阅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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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021-03-30 06:58: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可以提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讼。承认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业主私占公共场区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已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

您好,针对您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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