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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规避合同诉讼中的风险,如何规避

王** 广东-中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9 15:02:28 367人阅读

公司如何规避合同诉讼中的风险,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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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2021-03-29 15:03:2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该怎样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对于有什么风险,要怎样规避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合理规避风险,尽量不要让别人用你名字买车《道路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
首先,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其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原则,作为对车辆具有支配控制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
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可从其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根据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让享受利益的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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