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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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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犯的认定是否包括侵占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审理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1)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A、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B、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C、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司法救济有哪些途径?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专业解答职务侵占犯罪乃是指相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上获取了便利条件之后,非法占用或占有本应归属于该单位的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专业解答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通过其担任职务过程中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原本属于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且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高量刑范围之犯罪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该罪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点:1.涉案行为人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这其中也包含了除国家公职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者。
专业解答在涉及职务侵占犯罪的免除条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被告人并未实际实施侵占行为;其次,被告人自愿返还或者上交其所获取的非法财产;再者,被告人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是否应当免除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最终的裁决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专业解答在深圳区域内,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进行明确。根据该条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系指企业、公司或其它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具备的优势地位,将所在组织的财产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据为己有的行为。至于具体的数额判定标准,则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并且大体将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范围。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主体的在职员工,凭借职务便利之便,私自将本应归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该罪中所提及的“数额较大”一词,往往由各地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规定,分别设在六万元至四十万元之间这一范围内,具体数值可能会因为时间和地域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律师解析 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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