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写申请),用 A4纸、钢笔书写,注明改名后,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 2、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社区盖章)(未成年人读书的由学校盖章)。 3、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小孩出生证复印件到现场签字。 4、年满16周岁的需要社区民警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要到场采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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