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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五款

郑** 新疆-吐鲁番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7 20:10:42 469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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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条是关于保全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2021-03-27 20: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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