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诉讼费与抵押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原告胜诉后其预先交纳的诉讼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退还原告后对被告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执行回来的费用不够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时,预留执行费用是没有问题的。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直接免税则不能;
2,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免税的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税项目的不允许抵扣,免税项目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某些特殊商品除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如果直接免税,附加税就无从征收了。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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