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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和承租权流转,是合同还是租赁关系转让?

史** 湖北-恩施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3.27 15:18:19 339人阅读

房屋转租和承租权流转,是合同还是租赁关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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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顾名思义,它是公家的房产,不是承租人或居住人的私有财产,就把它理解成社会上普通的租赁关系一样,承租人死亡,不能把租来的房子作为遗产给分了。
大家说的公房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人或原同住人,能否继续承租,以及由谁来承租的问题。
谁来承租这个问题,房主说了算,国家并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公房分两种,一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的房子,叫自管公房;另一种是政府的房子,叫直管公房。无论哪种,涉及到变更承租人时,都要到归口的房管部门去了解相关政策,再按他们的规定和标准,去申请成为新的承租人。

2021-03-27 15:19: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地转包、农地租赁,在农地这个领域,很多地方在制定转包合同范本时,都是混用的,这两种流转的表述方式,究其实质性差别,我也倾向于没什么大的差别,老百姓都搞不懂的,可能觉得就是说法不同而已。法律人也不是很不理解,因为土地承包法很多词汇并不符合法理逻辑,估计是法律言语粗鄙的立法者本着“生动活波、贴近农村生活、便于百姓理解、保持政策一贯性”之类的立场做的表述。但是既然法律创造了这一概念,相应法律概念体系在理解上就要做调整,也还是有一些差别的。以下分述之历史背景上,转包是随着承包(包括土地承包、国有企业内部承包、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等中的承包概念)这一概念继续发展对应的概念,这一承包,有个大内部的概念,即一个集体(对应集体成员农民)、一个企业(对应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一个工厂(对应工厂人员)等。承包之后,承包人再向外流转才能是转包,都是“包”,首先是“承”,接着是“转”,而租赁这一概念则更具有一般意义,没有这么多特殊历史背景。期限上,转包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一般耕地不会超过三十年,林地不超过五十年;租赁则二十年为限,超过无效。是否
第一手转移出去上不同,转包对应承包,土地所有人不可能转包出去,只能是承包人(作为
第二手)转包;租赁不一定,所有人也可以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手可以租赁,但要一般要所有人同意方可。词源上,转包是中国社会政策化境下自己独创的言语来表述中国的情况,而租赁则是中国各国民法及传统民法理念中就有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上:转包只用于农用承包地、建设工程等特定领域,而租赁则范围更广,土地、交通工具、房屋都可以用租赁这个词。

解答如下,   答: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市房屋租赁办法》规定:“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同时还明确了房屋转租人的法律地位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房屋转租合同是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原租赁合同不仅对转租合同有着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转租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主合同与附合同的关系。
具体讲,由于房屋转租是房主特别授权下的房屋经营行为,因此房屋转租人与新承租人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不得侵犯房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背房主的意志。由于转租人的法律地位缘于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因此转租合同规定的内容,不能超出房屋原出租合同规定的范围,如果超出原出租合同规定的范围,必须得到房屋出租人的特别准许。
比如原出租合同规定房屋出租期限是两年,房屋用途是作住宅使用,当承租人使用房屋半年后要求转租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以房屋转租人的地位同新的承租人订立的转租合同,其中转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半,房屋仍需作住宅使用。如果转租合同需要将租期确定为三年,或是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使用,则必须得到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确定租期为三年或规定作营业用房使用的转租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期限定为三年,或改变为营业用房使用,则表示房屋出租人同意对与转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做了补充变更,即将房屋租赁期限延长,并允许房屋作经营使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租赁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因此,租赁合同的变化也决定着转租合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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