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拖拉机能否上道路通行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拖拉机”是指在农村从事田间作业的一种轮式专用机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其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禁止拖拉机上高速和中心城区道路,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显然对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是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地带,人口相对密集,拖拉机在此行驶还会给大中城市造成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利于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所作的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的运输工具也在不断更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乡村公路与等级公路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农民用于生产运输的工具也已由原来的畜力车、拖拉机变成了汽车,拖拉机的使用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使用拖拉机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只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权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交通的需求。
对于农用拖拉机上路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