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黄石法律咨询 > 黄石强奸辩护法律咨询 >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物中毒怎么认定,食品安全标准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物中毒怎么认定,食品安全标准

任** 湖北-黄石 强奸辩护咨询 2021.03.27 09:22:12 381人阅读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物中毒怎么认定,食品安全标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黄石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黄石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021-03-27 09:23:12 回复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餐饮业的提供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向其要求损害赔偿。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