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合同被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都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了,因而,很多人认为合同违约金条款,也当然是无效了,违约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甚至有些人,还能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违约金就属于尚未履行的条款,在合同解除后,同样就应该终止履行,违约方不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了。但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按实际情况,守约方不能既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又承担违约金。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1、按实际情况,守约方不能既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又承担违约金。
2、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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