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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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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要怎么判啊?

ask****940 安徽-合肥 婚前调查咨询 2021.03.26 20:04:02 369人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要怎么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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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861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所的收益,仍然帮助他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这项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且还要缴纳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的,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次数达到十次以上,行为人就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2021-03-26 20:0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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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692714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20222条

需要根据金额、犯罪社会危害以及具体案情确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的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03-27 08: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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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278153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0956条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能够判处的刑罚,还要根据掩饰、隐瞒的数额判断。

2021-03-26 21:56:43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3485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03-26 22:26:13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641条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才能判断

2021-03-26 20:43:05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507条

你好!一般根据主观、坦白、数额、认罪悔罪态度

2021-03-26 20:0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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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及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本次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罪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之所以替马某某取款的主要原因是:其与马某某是亲戚关系,黄某某在盖房子以及给母亲看病时借了马某某的钱;由于黄某某的母亲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并需要人照顾,全家人依靠父亲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维持生活;而黄某某的叔叔即本案的黄某家庭也很贫困,整个家族的互助能力很差,但是真个家族又特别需要别人的帮助,马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给予黄某某很多帮助,黄某某心存感激,但没有能力予以回报,在多年欠其人情的情况下,为了还马某某的人情,才帮其取钱的。
另外,马某某自己还经营家具业务,主要生产沙发,平常也是有业务款项往来的;马某某并没有告诉过黄某某钱是骗来的,黄某某对马某某的来款性质并不是很清楚,更没有主动过问过;虽然黄某某客观上替马某某取了款,但其在主观上并没有想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二、被告人黄某某为马某某总共取款两万元左右,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2009年12月7日为马某某取款74530元,以及2009年12月13日为马某某取款41897万元,与事实不符合。依据2009年12月18日马某某的供述,其让黄某某取款总共两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所涉金额不大。
三、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为马某某取钱的行为,但没有拿任何好处,取完钱后都把卡与钱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在其供述中也确认并没有给黄某某分钱。
因此黄某某是本着给他人帮忙,还他人人情的想法帮马某某取钱的,并没有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获取好处,根本就不存在有犯罪动机;所以,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帮他人取款主要是出于人情,并不知道是犯罪行为,也不是想获取不义之财。
依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以下。第二十条规定:当庭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40%。
综上,辩护人认为,黄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为马某某取款的行为,但没有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也不知道马某某的来款是诈骗所得,取款出于帮忙性质,与明知是犯罪所得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很明显的区别。且黄某某并没有从中分得任何脏款,情节轻微,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即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中获取收益的情况区别开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深地悔过,鉴于黄某某社会危害不大,家有患病老母需要其服侍,建议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理念,对黄某某不作犯罪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以上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一般怎么写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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