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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如某开发商一房两卖,买方甲已经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乙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如果甲先开发商并胜诉,乙则只能通过申诉渠道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的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
2021-03-26 18:02: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