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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拆迁补偿款可否以贪污罪定罪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律师解析 根可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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