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如果是因原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则不属于劳动纠纷。此类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此类情形按照行政强制征缴程序办理; (二)公民对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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