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团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是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团这种有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的犯罪。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团伙犯罪”的特殊处罚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时常表现出突发性、纠合性、结伙性,即通常所说的“少年团伙”,但其组织松散,成员不固定。处理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区别对待,不能以“犯罪团伙”定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犯罪的认定: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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