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所谓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而学校通过公安局查学生在网吧上网记录没有公开的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根据李女士说的情况看,班主任老师翻阅小雨的信件,并不止一次地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小雨和其他男生之间怎样亲密,已经构成了对小雨隐私的侵权。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 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曝光个人资料、偷听电话、非法跟踪监视等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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