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黄金典并不属于财产权利,而是属于动产的一种,所以黄金典当不是财产权利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可包含什么财产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指出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将会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分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在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范围中有以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二)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三)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四)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五)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六)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由于动产质押典当基本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业务,因此流程大致参照动产质押即可。同时也要注意典当的一些特殊之处。
(一)启动
首先,作为当户的企业或自然人向典当行提出申请,即以其拥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申请借款。当户应向典当行陈述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提供包括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在内的相关初步资料。典当行受理业务后,对当户的身份情况或主体资格、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同时也要核实当户的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对质押物也应当从来源、权属等方面查验其所有权状况。
(二)估价
典当行与用户协商确定质押商品的价值,方法通常有如下几种:进货发票价格与市场价格中的低值;企业自有产品取不含税成本与出厂价中的低值。质押率一般为60%~70%,根据商品不同,质押率可能不同,通常价值稳定和易变现的商品质押率更高。质押率、当金及息费率的确定应当在典当行综合考虑动产的价值与变现风险的基础上,与当户充分协商,合理确定。
(三)审批、签订合同及发放当金
相关内容报送主管责任人审批后,典当行与当户签订一系列合同,包括《典当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三方监管协议》及相关的保证合同。而后典当行对动产应落实相关的质押法律手续,并向相关仓储机构发送查复及《出质确认书》,由其进行书面确认。典当行业务审核人员还需亲自履行核库和查库手续。确认物权凭证原件齐全完整移交典当行、融资业务合同及业务审批表等手续完整合规,方能开具当票、发放当金。
(四)贷后管理及还款、返还质物
当金发放后,典当行应进行贷后检查,对当户和保证人等进行贷款检查,对质物进行跟踪、反馈和提示预警,对其价值下跌及时进行跌价补偿操作。典当到期,借款人已归还全部债务,经核实无误,书面通知监管机构解除质押,返还单证,退还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交接手续则质押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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