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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 浙江-宁波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5 11:05:18 406人阅读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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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打过官司的人可能都会知道,如果对方是原告,那么他会想法设法的把案子留在自己的地盘,此所谓争管辖,若管辖对你不利,那么很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如果你是原告,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有的下级人民向上级请示报告,将原本属于上级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管辖;对于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出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无法上诉;原告在答辩期结束后追加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级别管辖,种种此类,使规范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 (2)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变。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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