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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根据所述情况,可以收回。
2021-03-24 11:4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