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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怎么进行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怎么进行鉴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医疗损害条件:一是有错误的医疗行为。二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三是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四是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首先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医鉴办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受理,领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判赔。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4、已经人民调解或判决的;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专业解答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二种情况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而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业解答医生与患者在医疗服务中需共同封存实物资料,医院保管。如需检测,双方协商选定合格检验机构;协商不成,卫生部门介入。血液不良反应需封存血液样本,医院通知采供血机构处理。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实际医疗费用(排除原发病),按损害程度核算;有稳定收入者,误工费以事故导致损失为准,超年度平均工资3倍封顶;无稳定收入者参照平均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贴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标准计算。
专业解答整形美容医疗事故赔偿包括:根据损害程度支付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原发病医疗费除外;继续治疗费用按基本标准补偿;误工费按实际收入减损计算,如收入超当地职工年均工资3倍,则以此标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参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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