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士之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律士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了指控证据材料,现根据今天的庭审,依据事实及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起诉指控的吴律士的行为,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能认定吴律士犯有贪污罪。
吴律士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必须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法定条件。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据对我院中心法庭受理案件的统计,2003年中心法庭审理赡养案件32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占数12%,今年1至6月份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6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总数16%,而我院市区1-6月份共受理赡养案件12件,与受理民事案件总数1474件相比,所占比例不足1%,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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