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提供证据既要向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1、当事人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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