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广西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及“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的规定,可以推知:在广西,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才能认定为为晚育。故这位先生咨询的情况在广西应不属于晚育。
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广西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及“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的规定,可以推知:在广西,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才能认定为为晚育。故这位先生咨询的情况在广西应不属于晚育。
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广西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及“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的规定,可以推知:在广西,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才能认定为为晚育。故这位先生咨询的情况在广西应不属于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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