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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合同有瑕疵应该怎么办

张** 甘肃-庆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14 18:53:46 458人阅读

二手房购房合同有瑕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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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有瑕疵的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瑕疵要根据不同的瑕疵来决定解决方式,具体为:
(一)格式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3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
(二)未约定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承担。受国家调整房贷政策影响,买方未能申请到预期贷款,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则认为此属于商业风险,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未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修改、增补合同条款,对此情形未作约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对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买方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的情形下是否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合同中未约定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有的格式合同中未载明居间方名称,也没有居间方签章,但又明确约定卖方应将定金托管于第三方(居间方)处;即使载明了中介的名称,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任何约定。买卖双方一旦基于中介方的行为发生纠纷,难以追究中介方的责任。对此,买、卖及中介三方必须签订居间合同,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明确其负有对合同主要条款释明的义务,并就重要及特殊约定事项作出特别提示,约束和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
二、如何处理购房合同瑕疵
要根据合同条款中不同的瑕疵来决定处理方式,具体为:
瑕疵一:有的条款没意义
乙方在付给甲方定金(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在实际操作中,买房人支付的定金多在支付房子首付款时扣除或充抵,这个条款中“最后一次付款”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将这一款分成“在房子首付款和房款尾款支付时”两种情况,让二手房买卖双方选择时更加清楚;而双方约定具体时间由甲方退还乙方的条款,在实际中也很不合理,因为买卖双方大多选择充抵房款。
瑕疵二:户口迁不出责任难认定
甲方应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在操作中,一般会选择“在房屋产权过户前”迁户口,但是契约没有对迁不出户口、户口迁出延期作出提示性条款,也没有对卖房人迁不出户籍关系作出违约责任的提示,常常造成买卖双方的纠纷,并且这种纠纷还不是卖房人赔钱就能解决的。
瑕疵三:具体税费表述不清晰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或乙方承担。 这一条款产生的争议最大,因为税费直接牵涉到卖房人是否将其加入到房价的问题。卖房人需要承担二手房买卖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房人需要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契税,正由于税费有好多种,契约仅仅规定了三种可选:要么甲、要么乙、要么双方各自承担。而恰恰卖房人会把个税或营业税转移给买房人,如果说按照国家规定,后面的甲方承担和乙方承担完全就不应在条款中体现,要体现的话,应该具体到什么税。
瑕疵四:房屋损毁问题有漏洞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通常理解的房屋正式交付,应该是房产交易全部结束,包括房款结清和产权变更。而在实际中,会出现卖房人在还没有收齐全部房款、产权还没有转移时(一般是为了等到满5年后再交易,为避交房价
5.5%的营业税),就已经把房子给买房人使用了,这时出现房屋灭失的话,因为产权还未变更,又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增加“先过户后交房”、“先交房后过户”的选项,保障买卖双方利益。
瑕疵五:契约没有标注用途
本契约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契约一式几份其实很重要,在实际签约中,常常是“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产权权属登记一份”。乙方作为买房人,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可以留两份,一份备存、一份交契税用;而留三份的,主要是为了按揭贷款时用一份。很多买房人不知道留这么多份干嘛用,在条款中应该对每份的用途作出说明,让买房人明白消费。
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法律虽规定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税务部门对各类税种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

2021-03-14 18:54:46 回复

1、只要非网上、电视、邮寄等方式购物,商家有权以无瑕疵为因拒却退货 2、在网上、电视、邮寄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无要求退货权,但需在收货七日内,且货物完整,不隶属消法限定的特殊商品 3、参见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量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买下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借口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送还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送还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受;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有瑕疵的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瑕疵要根据不同的瑕疵来决定解决方式,具体为: (一)格式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3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 (二)未约定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承担。受国家调整房贷政策影响,买方未能申请到预期贷款,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则认为此属于商业风险,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未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修改、增补合同条款,对此情形未作约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对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买方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的情形下是否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合同中未约定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有的格式合同中未载明居间方名称,也没有居间方签章,但又明确约定卖方应将定金托管于第三方(居间方)处;即使载明了中介的名称,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任何约定。买卖双方一旦基于中介方的行为发生纠纷,难以追究中介方的责任。对此,买、卖及中介三方必须签订居间合同,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明确其负有对合同主要条款释明的义务,并就重要及特殊约定事项作出特别提示,约束和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 二、如何处理购房合同瑕疵 要根据合同条款中不同的瑕疵来决定处理方式,具体为: 瑕疵一:有的条款没意义 乙方在付给甲方定金(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在实际操作中,买房人支付的定金多在支付房子首付款时扣除或充抵,这个条款中“最后一次付款”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将这一款分成“在房子首付款和房款尾款支付时”两种情况,让二手房买卖双方选择时更加清楚;而双方约定具体时间由甲方退还乙方的条款,在实际中也很不合理,因为买卖双方大多选择充抵房款。 瑕疵二:户口迁不出责任难认定 甲方应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在操作中,一般会选择“在房屋产权过户前”迁户口,但是契约没有对迁不出户口、户口迁出延期作出提示性条款,也没有对卖房人迁不出户籍关系作出违约责任的提示,常常造成买卖双方的纠纷,并且这种纠纷还不是卖房人赔钱就能解决的。 瑕疵三:具体税费表述不清晰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或乙方承担。 这一条款产生的争议最大,因为税费直接牵涉到卖房人是否将其加入到房价的问题。卖房人需要承担二手房买卖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房人需要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契税,正由于税费有好多种,契约仅仅规定了三种可选:要么甲、要么乙、要么双方各自承担。而恰恰卖房人会把个税或营业税转移给买房人,如果说按照国家规定,后面的甲方承担和乙方承担完全就不应在条款中体现,要体现的话,应该具体到什么税。 瑕疵四:房屋损毁问题有漏洞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通常理解的房屋正式交付,应该是房产交易全部结束,包括房款结清和产权变更。而在实际中,会出现卖房人在还没有收齐全部房款、产权还没有转移时(一般是为了等到满5年后再交易,为避交房价 5.5%的营业税),就已经把房子给买房人使用了,这时出现房屋灭失的话,因为产权还未变更,又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增加“先过户后交房”、“先交房后过户”的选项,保障买卖双方利益。 瑕疵五:契约没有标注用途 本契约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契约一式几份其实很重要,在实际签约中,常常是“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产权权属登记一份”。乙方作为买房人,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可以留两份,一份备存、一份交契税用;而留三份的,主要是为了按揭贷款时用一份。很多买房人不知道留这么多份干嘛用,在条款中应该对每份的用途作出说明,让买房人明白消费。 二手房过户税费争议 法律虽规定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税务部门对各类税种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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