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13056237887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同居关系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
一,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
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
三,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应首先经协商自愿达成财产的处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不返强制性规定并尊重双方意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对于处理同居时的财产产生纠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若当事人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