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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汕头市潮南区人要做工伤鉴定在汕头

ask****825 广东-揭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05 13:05:16 345人阅读

请问我是汕头市潮南区人要做工伤鉴定在汕头哪个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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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44969条

您好,属于工伤的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工资标准、治疗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可以代为计算赔偿金额。
您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建议与我们联系,具体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给出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服务可以来电说明情况或添加威信咨询。(如遇电话繁忙时,建议直接添加威信咨询,点击主页里面有联系方式,电话和威信同号)

2021-03-05 14:13:57 回复
1868929779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1035条

到当地人社局了解

2021-03-05 13:41:19 回复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我们处理过诸多类似的情况,已经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你的情况可以委托我们处理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以确定自身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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