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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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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万元的巨额诈骗罪怎么量刑

郎* 江苏-南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05 07:51:35 361人阅读

三十万元的巨额诈骗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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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等款物。2;
(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
(三)诈骗法人,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5000元的,危害严重的、防汛、《最高人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增加一个月,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优抚;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拘役,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管制,重处10%: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四)诈骗救灾,刑期增加一个月,基准刑为罚金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合同诈骗案(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二)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抢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处管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升格为拘役刑,每增加1230元、“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刑期增加一个月;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每增加2000元、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罚金刑的,拟处拘役刑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每增加4000元、救济

2021-03-05 07:52:35 回复

,书需要证据证明的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防汛、优抚,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救济、医疗款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诈骗未遂,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但不是唯一情节;(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书需要证据证明的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防汛、优抚,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救济、医疗款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诈骗未遂,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但不是唯一情节;(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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