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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
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个应当即法律适用中则属需要或应予,也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或相应的程序允许时则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21-03-04 16:25:38 回复